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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台风“桦加沙”影响,广东多地发出通告实行“五停”措施(即:停课、停工、停产、停运、停业)。许多人关心因台风停工期间公司安排年休假或周末补班是否合理合法。
广州市总工会邀请了市工会法律服务律师团团长蔡飞解答相关问题。根据广州市发布的关于实施“五停”措施的通告,企业必须停工。《广东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规定,在台风黄色、橙色、红色或者暴雨红色预警信号生效期间,除必须在岗的工作人员外,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地点、工作性质、防灾避灾需要等情况安排工作人员推迟上班、提前下班或者停工,并为在岗工作人员以及因天气原因滞留单位的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避险措施。
如果企业拒不停工,可能会面临行政处罚、支付经济补偿甚至承担刑事责任。此外,强迫员工上班可能导致劳动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解除劳动合同。若不停工造成人员伤亡,可能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关于台风停工期间安排年休假的问题,规则并不明确,建议先协商。《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应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年休假。安排职工休年休假虽是用人单位的自主权,但在政府要求停工的情况下,应考虑劳动者的意愿,因此安排年休假不够合理。
台风停工期间,单位不可以要求周末补班。此为政府明确的停工,并无补上班的依据。按照工资发放的规定,停工停产期间工资照常发放,但并没有要求补上班。
台风期间因特殊原因上班的,不需要支付加班工资。《广东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规定,必须在岗的工作人员需上班,且不属于超时或周末或法定节假日加班,因此无需支付加班费。
台风停工期间,不能不发工资或只发基本工资。根据《广东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二十条和《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台风停工期间,对于可以居家完成的工作,劳动者不可以拒绝。根据《广东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地点、工作性质、防灾避灾需要等情况安排工作人员推迟上班、提前下班或者停工。既然“居家”这个地点可以完成工作,就达到了用人单位必须充分考虑防灾避灾的前提。
上下班途中因为台风受伤,不属于工伤。《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才属于工伤。单纯因台风原因导致如被刮倒的树砸到受伤,不属于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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